廊坊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就医须知
发布时间:2018/8/28 14:40:05
区内住院:
参保人员可选择参保地有住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全市范围内二级(含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并凭社保卡办理住院手续,住院登记手续应在48小时内办理并签订《入院知情同意书》,出院时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费用,参保人员只须支付个人负担部分。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在统筹地区内转院治疗的,仅需在原定点医疗机构结账,到需转往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医保住院登记手续即可,转出医院出院日期与转入医院入院日期连续的,起付标准按高级别医院标准计算;日期不连续的,按再次入院计算起付标准。
门诊特殊疾病:
患门诊特殊疾病人员需先申办《门诊特殊疾病专用证》,领取《门诊特殊疾病专用证》后,持专用证、社保卡到指定的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报销门诊费用,参保人员只需支付个人负担部分即可。
区外转院:
参保人员需转往统筹区外医疗机构诊治的,转往的医院应为当地非营利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且为三级甲等以上(含)医疗机构或二级以上(含)专科医院。参保人员凭参保地有转外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转院手续,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可转院;病情危急的可先行转院,但需在3日内补办相关备案手续(节假日顺延)。统筹区外发生的费用报销比例比统筹区内降低5个百分点,
参保人员也可直接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院备案手续后到统筹区外就医,其统筹区外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比统筹区内降低15个百分点。
特别提示: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统筹地区外发生住院的费用不予报销。
温馨提示:目前参保人可以通过“廊坊医保”医保微信公众号随时随地在网上办理转院手续。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参保人使用社保卡,可在全国联网结算平台上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直接结算报销,不必回参保地报销。
异地急诊住院:
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以外突发急病必须就地住院救治的,须在48小时内通知医保经办机构。如身体条件允许,应在脱离危险后立即与医保经办机构联系,病情稳定后应转回统筹区治疗。统筹地区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垫付,出院后携相关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报销比例比统筹区内降低10个百分点。
意外伤害住院:
因意外伤害住院可先在医院登记住院,然后在医院领取《廊坊市参保人员未持卡住院备案表》并如实填写详情(如是职工需单位盖章,如是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需学校盖章),然后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经医保经办机构核实后属于医保报销范围的,出院时可以凭社保卡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费用。
生育住院:
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与普通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相同,但不设起付标准。需在生育费用发生前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备案手续。
温馨提示:目前参保人可以通过“廊坊医保”医保微信公众号随时随地在网上办理生育备案手续。办理生育备案的参保人使用社保卡,可在全国联网结算平台上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直接结算报销住院费用。
异地住院人员:
异地安置的参保人患病就医,可选择安置地有住院和异地就医资格的医疗机构就医,出院时通过全国异地就医结算平台,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住院费用,无需回参保地报销。无异地就医结算资格或无法实现异地就医结算的医院,请勿就医,否则发生的住院费用不予报销。异地安置人员还可选择1至4家二级以上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特殊疾病就诊特定医院,发生的门特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再回参保地报销(参保人选择的医院可同时作为住院医院。如上述医院未开通异地就医结算或因特殊情况住院费用无法直接结算,符合报销条件的,参保人可按原渠道回参保地报销)。
统筹区内报销须知
院前急诊:
参保人经急救车或急诊留观转住院治疗的,急救车上或急诊留观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费用,可纳入住院费用报销范围,但日期应与入院日期连续;未住院的,不得纳入住院费用报销范围(但参保人在急救车或急诊抢救期间死亡的除外)。报销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参保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②出院结算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③急诊病历、诊断证明原件;
④急诊费用票据原件(发票须加盖急诊章)及复印件,与票据相对应的处方、治疗明细、化验检查报告;
⑤参保人廊坊银行账号或社保卡银行账号;
⑥急救无效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复印件。
⑦急救费用发票日期与实际发生日期不符的,需提供相关证明。
特定门诊治疗项目
特定门诊治疗项目包括白内障手术、青光眼手术、肿瘤伽玛刀、肿瘤射频消融手术。参保人员做上述手术治疗的,应由定点医院开具《廊坊市城镇医疗保险特定门诊治疗项目备案表》,然后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手术当天相关门诊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报销政策与住院相同。报销时提供以下材料:
1、参保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门诊手术备案表;
3、手术病例、记录;
4、手术当日费用票据原件及复印件,与票据相对应的厨房、治疗明细、化验检查报告;
5、提供银行卡号或账号:参保职工需提供本人廊坊银行账号或社保卡银行账号;
6、急救无效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复印件。
外检外购:
参保人在统筹区内定点医院住院期间,需要到更高级别医院进行外检的,由医院开具《廊坊市城镇医疗保险外检外购备案表》,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外检,待出院后持出院结算单和报销所需相关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报销。未办理备案手续费用不予报销。报销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廊坊市城镇医疗保险外检外购备案表》
②费用单据原件、费用明细、诊断证明原件、化验检查报告;
③出院结算单复印件;
④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⑤提供本人廊坊银行卡号账号或社保卡银行账号。
异地住院报销须知
统筹区外就医:
参保人员因转院、异地居住或异地急诊等在统筹地区以外发生住院费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持社保卡直接结算报销的先行垫付,出院后务必在6个月内凭以下有效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①费用单据原件、费用汇总明细原件、诊断证明原件;
②住院病历复印件(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临时和长期医嘱);③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提供本人廊坊银行卡号账号或社保卡银行账号;
⑤院前急诊费用报销需提供门(急)诊病历、门(急)诊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与发票相对应的处方、治疗明细、化验检查报告(普通门诊费用不纳入报销范围);
⑥转诊转院备案表(外检外购备案表或生育备案表);
⑦异地急诊需提供情况说明:因公出差的由单位提供证明,非公出行由个人提供情况说明。
门特统筹区外购药、检查:
由参保地具有转外资格的定点医院开具《廊坊市城镇医疗保险外检外购备案表》,提前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方可外检外购,所转医院应为当地非营利性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且为三级甲等以上(含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或二级以上(含二级)专科医院。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报销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门诊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与发票相对应的处方、治疗明细、化验检查报告; ②门诊特殊疾病证复印件;
③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本人廊坊银行卡号账号或社保卡银行账号;
⑤《廊坊市城镇医疗保险外检外购备案表》。
特别提示: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购药须知
参保职工凭社保卡,可在统筹区内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所发生的医药费用可通过社保卡结算,卡内资金不足的,由个人现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