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政策

廊坊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明白卡(2026)

发布时间:2026/1/9 9:28:00

一、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由省统一确定,2026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为400元。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等享受分类资助参保待遇。

二、待遇期限

集中征缴期内参保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非集中征缴期内参保居民(新生儿等特殊群体除外),缴费满3个月后享受医保报销待遇。

三、支付限额

一个参保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15万元(加上大病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0万元,合计年度支付限额为45万元)。

四、支付范围

医保基金对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比例进行支付,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包括①甲类药品、甲类诊疗项目、范围内服务设施费用;②乙类药品、乙类诊疗项目(含另收费用一次性物品)个人先行自付10%后的费用;③抗肿瘤谈判药个人先行自付20%后的费用;④抗肿瘤谈判药外其他谈判药品个人先行自付10%后的费用。政策范围内费用中不包含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超过规定限价标准部分费用。

五、医保待遇

(一)门诊统筹: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费用,按50%报销(统筹区内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3年后报销比例提高到60%),一个参保年度内,成年居民最高报销金额80元,18周岁以下居民最高报销金额200元(其中120元限统筹区内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使用)。

(二)“两病”门诊用药保障:符合“两病”药品目录范围的药品费用,报销比例50%,年度度支付限额高血压为225元,糖尿病为375元。

(三)门诊慢特病

种类

居民病种

支付比例

封顶线

备注

门诊特殊疾病

血友病

85%

18万元

进入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支付后报销比例不变

透析

85%

15万元

恶性肿瘤门诊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白血病门诊治疗、真性红细胞增多症、骨髓增生异常结合征、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骨髓纤维化

75%

10万元

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70%

5万元

精神分裂症、双向障碍、妄想性障碍、分裂情感障碍、癫痫性精神病、精神发育迟滞所致精神障碍、肝硬化、肺动脉高压、肝豆状核变性

70%

3万元

门诊慢病

强直性脊柱炎、再生障碍性贫血、紫癜、慢性肾炎、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功能衰竭、帕金森病、癫痫、耐药性结核病、脑瘫、慢性丙型肝炎、冠心病

60%

6000元

脑卒中、高血压、糖尿病、病毒性肝炎(乙肝)、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

60%

4000元

肺源性心脏病、心肌病、风湿性心脏病

60%

2000元

注:①居民门诊慢特病报销起付标准为600元;②尿毒症实行单病种管理,基础透析费用100%报销。

(四)住院待遇

1、统筹区内住院

医疗机构分类

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

年支付限额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200元

90%

15万元

二级医疗机构

500元

75%

三级医疗机构

1500元

60%

2、统筹区外住院

(1)长期异地居住:备案后,有异地就医结算资格医院参保人员均可就医,报销待遇与统筹区内相同;

(2)临时外出就医:①在省内及京津地区住院,报销比例比统筹区内降低10个百分点;②在京津冀(不含)以外地区住院,报销比例比统筹区内降低15个百分点;③统筹区外住院,一、二、三级医院起付线分别为500元、1000元、1500元。

3、生育住院待遇

正常分娩定额
补助标准

剖宫产定额
补助标准

备注

单胎顺产

多胎顺产

单胎剖宫产

多胎剖宫产

①合并产后并发症的按照普通住院支付;
②新生儿在出生后90天内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的,增发400元。

1000元

1500元

2500元

3000元

(五)大病保险待遇

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居民住院(不含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支付。

1、起付线:25000元。

2、报销比例:0 —10万元(不含),支付比例60%;10万元—20万元(不含),支付比例70%;20万元—30万元(不含),支付比例80%;30万元以上的,支付比例90%。

3、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0万元。

(六)医疗救助待遇

人员分类

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

年度支付限额

备注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孤儿

0

70%

3万元

门诊慢特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纳入救助。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3500元

67%

3万元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9000元

67%

3万元

重特大疾病救助

0元

70%

2万元

限省内住院费用。经三重保障报销后,对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发生额以上自付医疗费用进行救助。

注:纳入监测范围且未消除风险的防贫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暂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相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