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政策

廊坊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明白卡(2025)

发布时间:2025/1/23 0:00:00

一、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由省统一确定,2025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为400元。

【提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脱贫人口等享受分类资助参保待遇】

二、待遇期限

集中征缴期内参保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非集中征缴期内参保居民(出生90天内的新生儿等特殊群体除外),缴费满3个月后享受医保报销待遇。

三、支付限额

一个参保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15万元(加上大病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合计为65万元)。

四、支付范围

医保基金对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比例进行支付,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包括①甲类药品、甲类诊疗项目、范围内服务设施费用;②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10%后的费用;③乙类诊疗项目(含另收费用一次性物品)个人先行自付10%后的费用;④抗肿瘤谈判药个人先行自付20%后的费用;⑤抗肿瘤谈判药外其他谈判药品个人先行自付10%后的费用。政策范围内费用中不包含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超过规定限价标准部分费用。

五、医保待遇

一)门诊统筹: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费用,按50%报销(统筹区内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3年后报销比例提高到60%),一个参保年度内最高报销金额80元。

(二)门诊诊察费:有住院资格公立医疗机构,挂号费、诊查费和药事服务费合并为门诊诊察费,门诊诊察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范围,具体报销标准为:

医疗项目名称

省级(单位:元)

市级(单位:元)

县级(单位:元

基层(单位:元)

指导

价格

医保

报销

自费

金额

指导

价格

医保

报销

自费

金额

指导

价格

医保

报销

自费

金额

指导

价格

医保

报销

自费

金额

普通门诊诊察费

15

14

1

10

9

1

5

4

1

4

3

1

副主任医师诊察费

20

14

6

15

9

6

7

4

3

5.6

3

2.6

主任医师诊察费

30

14

16

25

9

16

10

4

6

8

3

5

知名专家诊察费

100

40

60

90

36

54

81

64.8

急诊诊察费

30

14

16

25

9

16

9

4

5

7.2

3

4.2

门急诊留观诊察费

30

14

16

25

9

16

23

18.4

(三)一般诊疗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实行基本药物制度零差率销售基层医疗机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归并为一般诊疗费,具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从一般诊疗费中列支,与一般诊疗费不重复支付。

(四)“两病”门诊用药保障:符合“两病”药品目录范围的药品费用,报销比例50%,年度度支付限额高血压为225元,糖尿病为375元。

(五)门诊慢特病

种类

居民病种

支付比例

封顶线

备注

门诊

特殊

疾病

透析

85%

15万元

进入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支付后报销比例不变

血友病

85%

18万元

恶性肿瘤门诊治疗、白血病门诊治疗、骨髓瘤门诊治疗、真性红细胞增多症、骨髓增生异常结合征、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75%

10万元

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70%

5万元

精神分裂症、双向障碍、偏执性情感障碍、分裂情感障碍、癫痫性精神病、精神发育迟滞所致精神障碍、肝硬化、肺动脉高压、肝豆状核变性

70%

3万元

门诊

慢病

冠状动脉搭桥术后状态、冠状动脉支架置入术后状态、强直性脊柱炎、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慢性肾炎、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功能衰竭、帕金森病、癫痫、耐药性结核、脑瘫、慢性丙型肝炎、冠心病

60%

6000

脑血管病后遗症、高血压病并发症、糖尿病伴有并发症、慢性乙型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系统性红斑狼疮伴并发症、类风湿性关节炎

60%

4000

肺源性心脏病、心肌病、风湿性心脏病

60%

2000

注:①居民门诊慢特病报销起付标准为600元;②尿毒症实行单病种管理,基础透析费用100%报销。

(六)住院待遇

1、统筹区内住院

医疗机构分类

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

年支付限额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200

90%

15万元

二级医疗机构

500

75%

三级医疗机构

1500

60%

2、统筹区外住院

(1)省内住院:免备案手续,已开通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的医院参保人员均可就医,报销待遇与统筹区内相同。(2)跨省住院:①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居住地或工作地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按统筹区内待遇标准执行。②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在统筹区外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个人先行自付10%,再按统筹区内待遇标准执行【注:京津两地已开通异地就医结算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免备案,住院报销待遇与统筹区内相同】。

3、生育补助报销

正常分娩定额补助标准

剖宫产定补标准

备注

单胎顺产

多胎顺产

单胎剖宫产

多胎剖宫产

合并产后并发症的按照普通住院支付

1000

1500

2500

3000

(七)大病保险待遇

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居民住院(不含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比例支付。

1、起付线:19500元。

2、报销比例:0元—10万元(不含),支付比例60%;10万元—20万元(不含),支付比例70%;20万元以上,支付比例80%。

3、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0万元。

(八)医疗救助待遇

人员分类

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

年度支付限额

备注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

0

70%

3万元

门诊慢特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纳入救助。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3500

67%

3万元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9000

67%

3万元

重特大疾病救助

0

70%

2万元

限省内住院费用。经三重保障后,对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发生额以上自付医疗费用进行救助。

注:脱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救助待遇,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相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