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政策

廊坊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明白卡

发布时间:2023/10/1 0:00:00

一、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由省统一确定,2023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为350元

【提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脱贫人口等享受资助参保待遇,由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参保】

、待遇期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支付限额

一个参保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15万元(加上大病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合计为65万元)

四、支付范围

医保基金对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比例进行支付,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包括①甲类药品、甲类诊疗项目、范围内服务设施费用;②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5%后的费用;③乙类诊疗项目(含另收费用一次性物品)个人先行自付10%后的费用;④抗肿瘤谈判药个人先行自付20%后的费用;⑤抗肿瘤谈判药外其他谈判药品个人先行自付10%后的费用。政策范围内费用中不包含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超过规定限价标准部分费用。

五、医保待遇

一)门诊统筹: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费用,按50%报销(统筹区内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3年后报销比例提高到60%),一个参保年度内最高报销金额80元。

)门诊诊察费:执行2017年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公立医院(目前我市共有5家医院:廊坊市人民医院、廊坊市中医医院、河北中石油中心医院执行省级收费;廊坊市第三人民医院、廊坊市妇幼保健中心执行市级收费),挂号费、诊查费和药事服务费合并为门诊诊察费,门诊诊察费纳入统筹基金报销范围,具体报销标准为:

项目编码

医疗项目名称

省级(单位:元

市级(单位:元)

指导

价格

医保

报销

自费

金额

指导

价格

医保

报销

自费

金额

110200001

普通门诊诊察费

15

14

1

10

9

1

110200002①

副主任医师诊察费

20

14

6

15

9

6

110200002②

主任医师诊察费

30

14

16

25

9

16

110200002③

知名专家诊察费

100

40

60

90

36

54

110200003

急诊诊察费

30

14

16

25

9

16

110200004

门急诊留观诊察费

30

14

16

25

9

16

480000006

中医辩证论治

480000006①

主任医师

40

20

20

35

16

19

480000006②

副主任医师

30

20

10

25

16

9

480000006③

普通医师

25

20

5

20

16

4

三)一般诊疗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实行基本药物制度零差率销售基层医疗机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归并为一般诊疗费,具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从一般诊疗费中列支,一般诊疗费不重复支付。

四)“两病”门诊用药保障:符合“两病”药品目录范围的药品费用,报销比例50%,年度度支付限额高血压225元,糖尿病375元。

)门诊慢特病

种类

居民病种

支付比例

封顶线

备注

门诊

特殊

疾病

透析

85%

15万元

进入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支付后报销比例不变

血友病

80%

18万元

恶性肿瘤门诊治疗、白血病门诊治疗、骨髓瘤门诊治疗、真性红细胞增多症、骨髓增生异常结合征、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75%

10万元

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70%

5万元

精神分裂症、双向障碍、偏执性情感障碍、分裂情感障碍、癫痫性精神病、精神发育迟滞所致精神障碍、肝硬化、肺动脉高压肝豆状核变性

70%

3万元

门诊

慢病

冠状动脉搭桥术后状态、冠状动脉支架置入术后状态、强直性脊柱炎、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慢性肾炎、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功能衰竭、帕金森病、癫痫、耐药性结核、脑瘫、慢性丙型肝炎、冠心病

60%

6000元

脑血管病后遗症、高血压病并发症、糖尿病伴有并发症、慢性乙型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系统性红斑狼疮伴并发症、类风湿性关节炎

60%

4000元

肺源性心脏病、心肌病、风湿性心脏病

60%

2000元

注:居民门诊慢特病报销起付标准为600元尿毒症实行单病种管理,基础透析费用100%报销。

(六)住院

1、统筹区内住院

医疗机构分类

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

年支付限额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200元

90%

15万元

二级医疗机构

500元

75%

三级医疗机构

1500元

60%

 

 

 

 

 

 

2统筹区外住院

1)省内住院:免备案手续,已开通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的医院参保人员均可就医,报销待遇与统筹区内相同。2)跨省住院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居住地或工作地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按统筹区内待遇标准执行。②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统筹区外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个人先行自付10%,再按统筹区内待遇标准执行【注:京津两地已开通异地就医结算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免备案,住院报销待遇与统筹区内相同】。

3、生育补助报销

正常分娩定额补助标准

剖宫产定补标准

备注

单胎顺产

多胎顺产

单胎剖宫产

多胎剖宫产

合并产后并发症的按照普通住院支付

1000元

1500元

2500元

3000元

(七)大病保险待遇

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居民住院(不含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比例支付。

1、起付线:19500元。

2、报销比例0元—10万元(不含),支付比例60%;10万元—20万元(不含),支付比例70%;20万元以上,支付比例80%。

3、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0万元。

八)医疗救助待遇

人员分类

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

年度支付限额

备注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

0

70%

3万元

门诊慢特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纳入救助。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3500元

67%

3万元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9000元

67%

3万元

重特大疾病救助

0元

70%

2万元

限省内住院费用。经三重保障后,对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发生额以上自付医疗费用进行救助。

注:脱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救助待遇按相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