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调整完善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9/27 8:00:00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廊坊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属各科室、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和我市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现对我市部分医保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现通知如下:

一、已满缴费年限的参保职工,自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当月起,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已缴纳的费用予以退还。

二、不足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选择一次性补缴的,按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即8%)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再补缴生育保险费。

退休人员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一次性补缴不足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参保人员由急诊留观转住院治疗或在急诊留观期间死亡的,急诊留观治疗费用仍按原规定纳入住院费用报销。急诊留观超过3天(不含3天)未转住院的,其急诊留观费用参照住院报销待遇执行;未超过3天的,急诊留观费用不予纳入住院报销。

四、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由原来的16000元调整为19500元。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廊坊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