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办理退休手续后享受退休医保待遇须知(2020年度)

发布时间:2020/4/8 10:06:05

参保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享受退休医疗保险待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享受退休医疗保险待遇:

 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 (含职工医保启动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及职工医保启动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其中视同缴费年限以养老保险部门确认的年限为准);

 实际缴费年限15年(含异地实际缴费年限。2020年暂按14年执行, 2021年调整为15年)。

 本统筹区实际缴费年限(含廊坊市本级及所辖各区市县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

【温馨提示】

符合上述条件的参保职工,从上报退休手续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因此,批准退休后参保单位应及时向医保经办机构上报退休手续(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上报),以免影响退休医保待遇落实。

不足缴费年限的参保职工,可以在职职工身份继续缴费;也可以一次性补齐不足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两种或两种以上缴费年限不足的,按差别最多的补缴),享受退休人员待遇。一次性补缴以当前执行的社平工资为基数,按9%比例缴纳(2020年上半年补缴标准为489.51元/月),补缴部分按在职职工比例划入个人账户。

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人个人承担,但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参保人缴费年限不足的,参保人有权向用人单位追究相应责任。

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职工,不管缴费年限是否达到规定年限,均按在职职工缴费并享受待遇。

 

廊坊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二〇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