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明白卡
发布时间:2018/4/27 15:06:05
一、医疗保险费缴纳标准
①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按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7%、2%缴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已满缴费年限(男30年、女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2019暂执行13年]、本统筹区缴费年限满5年)的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年工资总额低于“河北省上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简称省社平工资,下同)的,以省社平工资为基数缴费;超过省社平工资300%的,以300%作为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以省社平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②大病保险费:每人每年交纳120元(含退休人员),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各负担50%。其中退休人员个人缴纳部分从个人账户中扣缴。
二、个人帐户划入比例
在职职工个人帐户划入基数为本人缴费工资,具体划入比例(含个人缴纳的2%)为:30周岁(含30周岁)以下划入3.2%;30周岁以上至45周岁(含45周岁)划入3.4%;45周岁以上划入3.6%。
退休人员以本人上年度养老金为计算基数(最低为省社平工资,最高为省社平工资的300%),按3.8%的比例划入个人帐户。
三、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初次参保,所属参保人员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报销待遇;参保单位新增首次参保职工,参保缴费满3个月后享受医疗保险报销待遇;新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满6个月后享受医疗保险报销待遇。一个参保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大病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0万元,合计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72万元。
(一)住院: 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用设立起付标准,在职职工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 900元,退休人员比在职职工低100元。一个参保年度内二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依次降低100元。起付标准以下费用由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各类费用报销比例如下:
一般住院费用 |
特检特疗及乙类药品费用 |
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 |
||||
费用分段 | 报销比例 |
费用分段 |
报销比例 |
费用分段 |
报销比例 |
|
在职 | 退休 | |||||
2万元(含)以下 |
90% |
93% |
基本医疗保险段内 |
85% |
20000元以下(含) |
80% |
2万元---5万元(含) |
92% |
95%
|
20000-40000元(含) |
75% |
||
5万元---8万元(含) |
94%
|
97%
|
40000元以上 |
70% |
||
8万以上 |
96% |
99% |
||||
进入大病保险支付段后 |
90% |
90% |
进入大病保险支付段后 |
90% |
进入大病保险支付段后 |
90% |
(肿瘤伽玛刀、肿瘤射频消融手术等特定门诊治疗项目及肾结石、老年性白内障等日间手术,政策规定的门诊费用纳入报销范围,报销办法与住院相同)。
(二)门诊特殊疾病: 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及报销比例、封顶线如下:
种类 |
病种明细 |
报销比例 |
封顶线 |
备注 |
A类 |
①尿毒症;②癌症及恶性血液病(包括白血病、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瘤、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原发性骨髓纤维化、真性红细胞增多症等);③器官移植(心脏、肝、肾及因血液病骨髓或干细胞移植)术后需抗排斥免疫治疗的;④肝硬化;⑤血友病。 |
85% |
15万元 |
①职工同时患有A、B、C类病种的,封顶线累加计算; ②进入大病保险支付段后报销比例不变。 ③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同时不超过大病保险封顶线。 |
B类 |
①慢性肾脏病;②慢性肝炎活动期采用干扰素治疗期间的。 |
70% |
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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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类 |
①脑血管病后遗症;②冠心病;③慢性心功能不全;④心脏瓣膜置换后需抗凝治疗的;⑤高血压病伴有并发症;⑥糖尿病伴有并发症;⑦支气管哮喘;⑧免疫系统疾病(包括系统性红斑狼疮、系统性硬化病、多发性硬化、风湿性关节炎、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干燥综合症和重症肌无力);⑨消化系统溃疡(包括胃溃疡、十二指肠溃疡活动期、溃疡性结肠炎活动期);⑩贫血性疾病(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溶血性贫血、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慢性肝炎活动期非干扰素治疗期间的;?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癫痫;?帕金森病;?动脉血管内支架术后抗血小板治疗。
|
70% |
1万元 (每增加一个C类病种,封顶线上调1000元,患多个C类病种的,上调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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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类 |
①重性精神病。 |
85% |
5万元 |
四、参保人员如何看病就医
(一)区内住院: 参保人员凭医疗保险证、IC卡,可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办理住院手续,出院时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费用,参保人员只须结清个人负担部分即可。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在统筹地区内转院治疗的,仅需在原定点医疗机构结账,到需转往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医保住院登记手续即可。但因意外伤害住院和进行特定门诊项目治疗,须到医保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二)门诊特殊疾病: 患门诊特殊疾病人员需先到医疗保险科申领《门诊特殊疾病专用证》,持专用证、医疗保险证和IC卡到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门诊费用,参保人员只需支付个人负担部分即可。
(三)区外转院: 参保人员转往的医院应为当地非营利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且为三级甲等以上(含)医疗机构或二级以上(含)专科医院。①凭有转院资格医院(市区内为三级甲等定点医院)出具转院手续到医保中心备案后转院的(病情危急的也可先行转院,但需在三日内补办相关备案手续),其统筹区外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比统筹区内降低5个百分点;②未经医疗机构同意,但参保人员已到医保中心办理转院备案手续到统筹区外就医的,其统筹区外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降低15个百分点。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统筹地区外住院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四)异地急诊住院: 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以外突发急病必须就地住院救治的,须在3日内通知医保中心。如因身体条件不允许,应在脱离危险后立即与医保中心联系。统筹地区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垫付,出院后携相关材料到医保中心报销,报销比例比统筹区内降低10个百分点。
五、报销住院费用时需提供哪些材料?
参保人员统筹地区以外发生住院费用,因各种原因无法进行异地直接结算的,由参保人员先行垫付,出院后务必在6个月内凭以下有效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①费用单据原件、费用汇总明细原件、诊断证明原件;②住院病历复印件(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临时和长期医嘱);③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④提供本人廊坊银行卡号账号或社保卡银行账号;⑤院前急诊费用报销需提供门(急)诊病历、门(急)诊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与发票相对应的处方、治疗明细、化验检查报告(普通门诊费用不纳入报销范围);⑥转诊转院备案表(外检外购备案表或生育备案表);⑦异地急诊需提供情况说明:因公出差的由单位提供证明,非公出行由个人提供情况说明。
温馨提示:我市已在“廊坊医保”微信公众号中开通转诊转院、异地安置、生育保险等网上备案办理功能,参保职工关注“廊坊医保”微信公众号,可了解各项医保政策信息,办理相关医保业务。欢迎拨打医保咨询电话:222777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