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职工凭社保卡,可在统筹区内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所发生的医药费用可通过社保卡结算,卡内资金不足的,由个人现金支付。
参保居民按每人每年40元的额度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至个人账户。参保居民可支付在定点乡镇卫生院、纳入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发生的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户内可共用,年终不清零,可结转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