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需转往统筹区外医疗机构诊治的,转往的医院应为当地非营利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且为三级甲等以上(含)医疗机构或二级以上(含)专科医院。参保人员凭参保地有转外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转院手续,到医保经办机构(注:本手册所说的医保经办机构均指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可转院;病情危急的可先行转院,但需在3日内补办相关备案手续(节假日顺延)。统筹区外发生的住院费用由参保人员先行垫付,出院后携相关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报销比例比统筹区内降低5个百分点。
参保人员也可直接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院备案手续后到统筹区外就医,其统筹区外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比统筹区内降低15个百分点。
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统筹地区外住院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