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居住职工发生的门诊特殊疾病费用,由参保人员先行垫付,费用发生后务必在6个月内凭以下有效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①门诊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与发票相对应的处方、治疗明细、化验检查报告;②门诊特殊疾病证复印件;③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④本人廊坊银行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