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经急救车或急诊留观转住院治疗的,急救车上或急诊留观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费用,可纳入住院费用报销范围,但日期应与入院日期连续;未住院的,不得纳入住院费用报销范围(但参保人在急救车或急诊抢救期间死亡的除外)。报销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参保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②出院结算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③急诊病历、诊断证明原件; ④急诊费用票据原件(发票须加盖急诊章)及复印件,与票据相对应的处方、治疗明细、化验检查报告;⑤参保职工本人廊坊银行账号;⑥急救无效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复印件。